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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如何进行破产和解?

  导读: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那么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进行破产和解呢?破产和解的具体程序如何?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产和解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二、破产和解的程序是什么?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如何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方能生效。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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