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民商诉讼

关于我们

点金概况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点金所”)成立于2008年10月,办公地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20楼,拥有1500方自主产权现代化办公大楼,网址:www.zjdjlawyer.com。... 详细>>

联系我们

电话号码:0575-88311199、85559189

邮箱地址:dianjin2008@126.com

执业证号:313300006816510948

执业律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20楼

民商诉讼

如何认定大金额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导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大金额的债务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要如何判断该债务转让是否有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看债务人是否同意债务转移。

  一般来说,债务转移本质是一种三方协议,债务人是协议主体,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见。但是:

  (1)债务转移对债务人来说是免除了债务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债务人不会反对。

  (2)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其对债务转移强调的要件是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的是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是否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则没有明文规定。

  因此,债务人是否同意债务转移不应该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但现实中,法律规定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之一是债务人同意,理由是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资信状况等与债务能否履行息息相关,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

  2、债务人是否在合理期间作出不愿接受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

  从制度安排来说,债务免除的性质属于契约,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不愿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考察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对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注重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保护。

  3、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

  虽然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并非债务转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承担是绝对无因行为,一般来说,第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替人承担债务。

  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实际上被架空,法官应对引起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实践中不乏当事人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对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确属必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6 www.zjdj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1027638号-1

联系方式:0575-88311199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