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点金概况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点金所”)成立于2008年10月,办公地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20楼,拥有1500方自主产权现代化办公大楼,网址:www.zjdjlawyer.com。... 详细>>

联系我们

电话号码:0575-88311199、85559189

邮箱地址:dianjin2008@126.com

执业证号:313300006816510948

执业律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20楼

劳动与侵权

合同期满公司未续签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职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如果是合同期满公司未续订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请见下文: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师某某与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师某某要求青岛某模具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通过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谈话记录表、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一直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多次通知师某某续签,但师某某没有续签。

  此外,师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判决青岛某模具公司无需向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涌现出许多劳动者成功维权的案例,但也不乏个别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理解片面,导致维权主张不成立的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部分劳动者甚至律师容易忽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一前提条件,片面认为只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采取回避、逃避态度,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图及行为,并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即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综上,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未续签的,但公司在合同期满时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图及行为,并已经告知了劳动者,那么作为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可以免除这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6 www.zjdj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1027638号-1

联系方式:0575-88311199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20楼